是指地役权的发生、消灭或享有应为全部,它旨在确保地役权的设立目的,但从合理设计地役权制度的要求出发,因为地役权既然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,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仅发生于需役地、供役地的使用权为共有的场合。由于《民法典》上的供役地和需役地均可为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附属设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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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役权的性质(地役权的效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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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役权的范围(地役权包括什么)
地役权就其各部分仍然存续。新的权利人丙、丁得在B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;原供役地的新的权利人戊、己,而不得阻止丙、丁行使取水地役权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、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地役权的,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。被利用的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,土地承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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