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蔡某未再耕种该0.66亩耕地,争议土地的种粮直接补贴款一直对准第三人蔡某发放。因原告与第三人对该笔补偿款均主张权利,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“争议耕地系1998年蔡庄某组发包给第三人蔡某。第三人蔡某依法享有该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,但第三人蔡某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