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判令原、被告解除婚姻关系; 3、判令婚生子王女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; 4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。 5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 原、被告于2001年12月4日在咸阳市渭城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结婚,婚后...